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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匡偉曾育祺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83號

上訴人
李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棠
上訴人
顏志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被上訴人
呂建葳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李沛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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