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2號
- 上訴人
- 高坤土
- 被上訴人
- 得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戈文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9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即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揭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本院已於102年1月2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2月4 日送達上訴人,經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程式,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