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抗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抗字第75號
- 抗告人
- 盛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豐嶽
- 相對人
-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
- 相對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長寬
- 相對人
- 武營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雨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教示欄中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2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之規定,不得抗告。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