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楊柏銘
- 相對人
- 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施文科
- 代理人
- 相對人
- 施銘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一六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予變換為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或同額現金。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變換提存物為面額新臺幣1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因該公債本金屆兌付日,欲取回憑辦兌付本金手續,故聲請變換為同面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等或同額現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濟上具有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