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2號
- 聲請人
-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定國
- 代理人
- 幸大智律師
- 代理人
- 謝富凱律師
- 相對人
- 創維多媒體(深圳)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楊東文
- 代理人
- 鄭庭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玖佰萬元。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前段規定,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設址中國廣東省,在中華民國境內並事務所或營業所,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屬實。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並無不合,爰審酌本件第一、
二、三審之裁判費金額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數額,酌定如主文所示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