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陳連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北營造有限公司、張輝熊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091號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南北營造有限公司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5,247元,關於被上訴人張輝熊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為3,115,247元,然本件被上訴人中任一人給付時,他被上訴人於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屬不真正連帶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叁佰壹拾壹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