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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1號

給付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陳連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北營造有限公司、張輝熊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091號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南北營造有限公司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5,247元,關於被上訴人張輝熊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為3,115,247元,然本件被上訴人中任一人給付時,他被上訴人於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屬不真正連帶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叁佰壹拾壹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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