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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秀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梅英間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六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先位之訴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備位之訴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陸仟玖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陸仟玖佰元(參見本院台北簡易庭一百零一年度北簡更㈠字第十六號卷第三一頁補費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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