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秀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梅英間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六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先位之訴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備位之訴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陸仟玖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陸仟玖佰元(參見本院台北簡易庭一百零一年度北簡更㈠字第十六號卷第三一頁補費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