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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2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告
玉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英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彥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原告
吳林聰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律師
複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
被告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生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被告
黃子愛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被告
游榮聰

      趙廣滿

      呂翠峰

      顏雪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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