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2號
- 原告
- 玉英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玉英
- 訴訟代理人
- 蔡世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彥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念屏律師
- 原告
- 吳林聰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大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姿裴律師
- 被告
-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文生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雅文律師
- 被告
- 黃子愛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千華律師
- 被告
- 游榮聰
趙廣滿
呂翠峰
顏雪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