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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7號

履行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7號

原告
劉溪南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複代理人
王書涵
被告
力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麗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盧姵君律師
被告
石麗楓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被告
蘇陳秀子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陳玉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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