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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1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聯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宏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珍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一號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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