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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7號

給付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締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火盛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琳薇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27號給付帳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4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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