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締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火盛 住同上
- 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琳薇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27號給付帳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4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