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90號
- 原告
- 安全捲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仲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萬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興萬盛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8萬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317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