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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90號

原告
安全捲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萬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興萬盛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8萬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317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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