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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鄭佾瑩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宜即得義企業社李春美幾度規畫設計有限公司正凡盈有限公司錚邦有限公司掗旌有限公司婇渱有限公司新港台通商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士琦 被   告 王德宜即得義企業社 被   告 李春美 被   告 幾度規畫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被   告 正凡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傑 被   告 錚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菘晉 被   告 掗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英 被   告 婇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偉益 被   告 新港台通商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錚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菘晉已死亡,因謝菘晉為該公司唯一董事,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請參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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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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