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5號
- 原告
- 章民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浩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純穎律師
- 被告
-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敦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八七號請求返還信託股份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係主張其為被告60萬股股權之實質所有人,故對於確認被告100年8月1日股東會決議(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之訴具有確認利益。又原告復以訴外人李恒隆及呂思家為共同被告,提起請求返還信託股份之訴訟(現案列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下稱另案),其於另案表示91年3、4月間,其向被告承購2萬股股權,並以股東身分認購被告58萬股股權,共持有被告60萬股股權(下稱系爭60萬股股權),嗣因李恒隆及訴外人賴永吉、林華德等人建議,乃將系爭60萬股股權信託登記予李恒隆名下,是原告始為系爭60萬股股權之實質所有人,而原告於另案之前開主張是否有理由,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等情,業據本院查明無誤,並為被告陳述在案。本院衡諸原告於另案提出之前揭主張,乃本件原告是否具有確認利益之先決問題,如於本訴訟及另案中各別調查、論斷,徒然耗費司法資源,並有裁判結果相互矛盾之虞。是本院認為有於另案確定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