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0號
- 上訴人
- 立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文
- 法定代理人
- 許榮棋
- 被上訴人
- 甘信男
郭世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亦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編│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納第二審││號│即原告│ (新臺幣) │裁判費之金額││ │││ (新臺幣) │├─┼───┼──────┼──────┤│1 │立明股│1,607,714 元│25,408元││ │份有限││││ │公司 ││││ ││││├─┼───┼──────┼──────┤│2 │許榮棋│1,000 元│ 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