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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9號

原告
星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叔銘
訴訟代理人
張麗美
被告
安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德銘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4,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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