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9號
- 原告
- 星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叔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美
- 被告
- 安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德銘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4,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