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張勝雄
- 被告
- 蔡苑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同時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聲請經本院於102年2月22日以102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原告旋即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4月12日以102年度抗字第39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本院並於102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