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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安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邢國震會計師
相對人
即原告
盧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十四頁第四行以下關於「然因徐譜及徐沆等2人所代表之股份總數合計僅1,500股」之記載,應更正為「然因徐譜及徐沆等2人所代表之股份總數合計僅6,000股」。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聲請人民國87年股東名簿所載,徐譜係持有聲請人股份5,000股、徐沆係持有聲請人股份1,000股,合計共為6,000股, 然原判決第14頁理由欄第4、5行記載:「然因徐譜及徐沆等2人所代表之股份總數合計僅1,500股,…」等語,應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又依本案卷內資料所示, 87年7月29日之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至多僅可認熊義倫、李國利及相對人共計8, 000股有所爭議,扣除上開有爭議之股份,尚有1萬2,000股之持股股東或有出席、或有授權出席系爭股東會,故系爭股東會自應係合法召開,然原判決就此部分似有缺漏記載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意旨所指系爭股東會扣除有爭議之8,000股部分股東, 尚有1萬2,000股之持股股東或有出席、或有授權出席系爭股東會,故系爭股東會自應係合法召開,原判決就該部分有缺漏記載之情事,並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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