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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告
何銘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住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住豐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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