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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達人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偉中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介宇、劉懿德因102年訴字第191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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