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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

原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出色創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伍萬零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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