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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296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告
金富潔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劉明富
被告
被告
曾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零壹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富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富潔公司)於民國101 年12月17日邀同被告劉明富、曾瑜君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授信額度,嗣於101 年12月19日起向原告申請撥款共計430 萬元,各筆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應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金富潔公司僅分別繳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合計尚欠本金414 萬1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14 萬1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各筆借款之撥款申請書及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年利率│  最後計息日  │ 尚欠借款 │
│    │(新臺幣)  │     (民國)     │      │   (民國)   │ 本金餘額 │
│    │            │                  │      │              │(新臺幣)│
├──┼──────┼─────────┼───┼───────┼─────┤
│ 1  │  160萬元   │自101 年12月19日起│4.6%  │102年4月19日  │160萬元   │
│    │            │至102 年6 月19日止│註1   │              │          │
├──┼──────┼─────────┼───┼───────┼─────┤
│ 2  │  40萬元    │自101 年12月19日起│4.6%  │102年4月19日  │40萬元    │
│    │            │至102 年6 月19日止│註1   │              │          │
├──┼──────┼─────────┼───┼───────┼─────┤
│ 3  │  80萬元    │自102年1月11日起至│4.87% │102年4月11日  │70萬4,071 │
│    │            │104 年1月11日止   │註2   │              │元        │
├──┼──────┼─────────┼───┼───────┼─────┤
│ 4  │  20萬元    │自102年1月11日起至│4.87% │102年4月11日  │17萬6,017 │
│    │            │104年1月11日止    │註2   │              │元        │
├──┼──────┼─────────┼───┼───────┼─────┤
│ 5  │  80萬元    │自102年2月25日起至│4.87% │102年3月25日  │76萬7,938 │
│    │            │104年2月25日止    │註2   │              │元        │
├──┼──────┼─────────┼───┼───────┼─────┤
│ 6  │  20萬元    │自102年2月25日起至│4.87% │102年3月25日  │19萬1,984 │
│    │            │104年2月25日止    │註2   │              │元        │
├──┼──────┼─────────┼───┼───────┼─────┤
│ 7  │  24萬元    │自102年4月2日起至 │4.87% │102年4月2日   │24萬元    │
│    │            │104年4月2日止     │註2   │              │          │
├──┼──────┼─────────┼───┼───────┼─────┤
│ 8  │  6萬元     │自102年4月2日起至 │4.87% │102年4月2日   │6萬元     │
│    │            │104年4月2日止     │註2   │              │          │
├──┴──────┴─────────┴───┴───────┴─────┤
│註1:約定照原告公告之定存機動利率(6至9個月)加碼3.5%機動計息,即1.1%+3. │
│5%=4.6%                                                                  │
│註2 :約定照原告公告之定存機動利率(24至36個月)加碼3.5%機動計息,即1.37% │
│+3.5%=4.87%                                                             │
└─────────────────────────────────────┘
附表二:
┌──┬─────┬─────────┬───┬─────────────────┐
│編號│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新臺幣)│     (民國)     │      ├────────┬────────┤
│    │          │                  │      │逾期6 個月內,以│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原利率10% 計算  │,以原利率20% 計│
│    │          │                  │      │                │算              │
├──┼─────┼─────────┼───┼────────┼────────┤
│ 1  │160萬元   │自102年4月20日起至│ 4.6﹪│自102年5月21日起│自102年11月21日 │
│    │          │清償日止          │      │至102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2  │40萬元    │自102年4月20日起至│ 4.6﹪│自102年5月21日起│自102年11月21日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2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3  │70萬4,071 │自102年4月12日起至│4.87﹪│自102年5月13日起│自102年11月13日 │
│    │元        │清償日止          │      │至102年11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4  │17萬6,017 │自102年4月12起至清│4.87﹪│自102年5月13日起│自102年11月13日 │
│    │元        │償日止            │      │至102年11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5  │76萬7,938 │自102年3月26日起至│4.87﹪│自102年4月27日起│自102年10月27日 │
│    │元        │清償日止          │      │至102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6  │19萬1,984 │自102年3月26日起至│4.87﹪│自102年4月27日起│自102年10月27日 │
│    │元        │清償日止          │      │至102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7  │24萬元    │自102年4月2日起至 │4.87﹪│自102年5月3日起 │自102年11月3日起│
│    │          │清償日止          │      │至102年11月2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8  │6萬元     │自102年4月2日起至 │4.87﹪│自102年5月3日起 │自102年11月3日起│
│    │          │清償日止          │      │至102年11月2日止│至清償日止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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