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296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冀
- 訴訟代理人
- 詹佩珺
- 被告
- 金富潔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劉明富
- 被告
- 人
- 被告
- 曾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零壹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富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富潔公司)於民國101 年12月17日邀同被告劉明富、曾瑜君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授信額度,嗣於101 年12月19日起向原告申請撥款共計430 萬元,各筆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應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金富潔公司僅分別繳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合計尚欠本金414 萬1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14 萬1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各筆借款之撥款申請書及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年利率│ 最後計息日 │ 尚欠借款 │ │ │(新臺幣) │ (民國) │ │ (民國) │ 本金餘額 │ │ │ │ │ │ │(新臺幣)│ ├──┼──────┼─────────┼───┼───────┼─────┤ │ 1 │ 160萬元 │自101 年12月19日起│4.6% │102年4月19日 │160萬元 │ │ │ │至102 年6 月19日止│註1 │ │ │ ├──┼──────┼─────────┼───┼───────┼─────┤ │ 2 │ 40萬元 │自101 年12月19日起│4.6% │102年4月19日 │40萬元 │ │ │ │至102 年6 月19日止│註1 │ │ │ ├──┼──────┼─────────┼───┼───────┼─────┤ │ 3 │ 80萬元 │自102年1月11日起至│4.87% │102年4月11日 │70萬4,071 │ │ │ │104 年1月11日止 │註2 │ │元 │ ├──┼──────┼─────────┼───┼───────┼─────┤ │ 4 │ 20萬元 │自102年1月11日起至│4.87% │102年4月11日 │17萬6,017 │ │ │ │104年1月11日止 │註2 │ │元 │ ├──┼──────┼─────────┼───┼───────┼─────┤ │ 5 │ 80萬元 │自102年2月25日起至│4.87% │102年3月25日 │76萬7,938 │ │ │ │104年2月25日止 │註2 │ │元 │ ├──┼──────┼─────────┼───┼───────┼─────┤ │ 6 │ 20萬元 │自102年2月25日起至│4.87% │102年3月25日 │19萬1,984 │ │ │ │104年2月25日止 │註2 │ │元 │ ├──┼──────┼─────────┼───┼───────┼─────┤ │ 7 │ 24萬元 │自102年4月2日起至 │4.87% │102年4月2日 │24萬元 │ │ │ │104年4月2日止 │註2 │ │ │ ├──┼──────┼─────────┼───┼───────┼─────┤ │ 8 │ 6萬元 │自102年4月2日起至 │4.87% │102年4月2日 │6萬元 │ │ │ │104年4月2日止 │註2 │ │ │ ├──┴──────┴─────────┴───┴───────┴─────┤ │註1:約定照原告公告之定存機動利率(6至9個月)加碼3.5%機動計息,即1.1%+3. │ │5%=4.6% │ │註2 :約定照原告公告之定存機動利率(24至36個月)加碼3.5%機動計息,即1.37% │ │+3.5%=4.87% │ └─────────────────────────────────────┘ 附表二: ┌──┬─────┬─────────┬───┬─────────────────┐ │編號│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新臺幣)│ (民國) │ ├────────┬────────┤ │ │ │ │ │逾期6 個月內,以│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原利率10% 計算 │,以原利率20% 計│ │ │ │ │ │ │算 │ ├──┼─────┼─────────┼───┼────────┼────────┤ │ 1 │160萬元 │自102年4月20日起至│ 4.6﹪│自102年5月21日起│自102年11月21日 │ │ │ │清償日止 │ │至102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2 │40萬元 │自102年4月20日起至│ 4.6﹪│自102年5月21日起│自102年11月21日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2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3 │70萬4,071 │自102年4月12日起至│4.87﹪│自102年5月13日起│自102年11月13日 │ │ │元 │清償日止 │ │至102年11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4 │17萬6,017 │自102年4月12起至清│4.87﹪│自102年5月13日起│自102年11月13日 │ │ │元 │償日止 │ │至102年11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5 │76萬7,938 │自102年3月26日起至│4.87﹪│自102年4月27日起│自102年10月27日 │ │ │元 │清償日止 │ │至102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6 │19萬1,984 │自102年3月26日起至│4.87﹪│自102年4月27日起│自102年10月27日 │ │ │元 │清償日止 │ │至102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7 │24萬元 │自102年4月2日起至 │4.87﹪│自102年5月3日起 │自102年11月3日起│ │ │ │清償日止 │ │至102年11月2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8 │6萬元 │自102年4月2日起至 │4.87﹪│自102年5月3日起 │自102年11月3日起│ │ │ │清償日止 │ │至102年11月2日止│至清償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