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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朱漢寶黃明發吳佳霖
  • 法定代理人
    楊尚書

  • 當事人
    謝益成張弘諺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尹孫南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慶聰陳秀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原   告 謝益成 吳素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李欣倫律師 複代理人  楊玉倩 被   告 張弘諺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告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 被   告 尹孫南 被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書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潘彥竹 張維育 陳文川 劉書維 被   告 陳慶聰 訴訟代理人 洪志明 被   告 陳秀琴 谷祥如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複代理人  蔡緯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5日上午10時8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103年8月4日前陳報醫療 費用及喪葬費用是由何人支出之事實,及原告二人各別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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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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