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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號

給付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瑜鳳劉又菁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告
謝宗燐
被告
郭心儀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權利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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