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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49號

原告
柯氏醫學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尚志(於民國105 年1月24日死亡)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告
吳季庭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
被告
蔡沛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柯尚志一人成立之公司,原告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解散後選任柯尚志為清算人,嗣柯尚志於105 年1 月24日死亡,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上海市所核發之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68 至174 、176 頁),又柯尚志之繼承人柯惠理、岡部典孝均已拋棄繼承,另一繼承人香月大昌則為日本籍,住居於日本,且在臺無戶籍,有民事陳報狀暨繼承系統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參(見本院卷㈡第192 至193 、196 、199 頁),而原告前所聲請之特別代理人亦因原告無法支付所需之相關費用,經本院裁定解任在案,故原告所提本件訴訟因柯尚志死亡致本院無從審酌原告法定代理人究為何,顯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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