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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49號

原告
柯氏醫學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尚志(於民國105 年1月24日死亡)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告
吳季庭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
被告
蔡沛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以柯尚志為其法定代理人對被告吳季庭、蔡沛珍提起訴訟,請求其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996 元、456,421 元及利息,惟柯尚志已於105 年1 月24日即原告死亡,原告柯氏醫學系統有限公司即未經合法代理,經本院於106 年3 月2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原告公司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106 年3 月8 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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