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49號
- 原告
- 柯氏醫學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尚志(於民國105 年1月24日死亡)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健律師
- 被告
- 吳季庭
- 訴訟代理人
- 周滄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家馨律師
- 被告
- 蔡沛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以柯尚志為其法定代理人對被告吳季庭、蔡沛珍提起訴訟,請求其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996 元、456,421 元及利息,惟柯尚志已於105 年1 月24日即原告死亡,原告柯氏醫學系統有限公司即未經合法代理,經本院於106 年3 月2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原告公司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106 年3 月8 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