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戴正鳳
- 原告黃慶成
- 被告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明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78號原 告 黃慶成 住臺北市內湖區江南街9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正鳳 被 告 王明堂 恆大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薛宇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五行「訴訟代理人戴正鳳」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戴正鳳」、第六行「新北市三重區電信鎮」應更正為「新北市三重區電信街」。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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