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78號
- 原告
- 黃慶成 住臺北市內湖區江南街9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被告
- 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正鳳
- 被告
- 王明堂
恆大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薛宇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五行「訴訟代理人戴正鳳」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戴正鳳」、第六行「新北市三重區電信鎮」應更正為「新北市三重區電信街」。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