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志偉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均對本院民國103年4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上訴人即原告陳志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㈡上訴人即被告張嘉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均未據兩造即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均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