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20號
- 原告
- 台灣國寶牛樟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錫熊
- 被告
-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衛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第137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於102 年6 月25日向原告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同居人或受僱人,郵政機關乃將裁定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原告營業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之事實,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該寄存送達已於102 年7 月5日發生效力。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