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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08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告
王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玖拾叁萬柒仟零陸元,及如附表利息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房屋貸款契約一般條款第16條、個人貸款綜合契約一般條款第16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王士豪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與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房屋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7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0 年4 月25日起至120 年4月25日止,被告應自實際撥款日起,前2 年按月付息,自第3 年起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345 %機動計算,並自102 年4月25日起至120 年4 月25日止,利息改按中華郵政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645 %機動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未依期清償本金或利息,則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02 年5 月2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欠本金369 萬1,935 元,及自102年5 月25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於100 年4 月20日另與原告訂立個人貸款綜合契約,向原告借款2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亦自100 年4 月25日起至120 年4 月25日止,被告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345 %機動計算,並自102 年4 月25日起至120 年4 月25日止,利息改按中華郵政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645 %機動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未依期清償本金或利息,則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02 年6 月2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今尚欠本金24萬5,071 元,及自102 年6 月25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被告積欠原告前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經原告發函催告,仍未獲清償,前開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目前無工作,且尚欠臺灣銀行貸款未清償,待找到工作後願每月扣薪3 分之1 以清償債務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貸款契約、個人貸款綜合契約、電腦連線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催告通知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抗辯其目前無工作,尚欠有其他債務,願將來扣薪以清償債務云云,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參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被告所辯,自不可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 年度訴字第3081號│├──┬──────┬──────────────┬───────────────┤│編號│本 金│利 息│違 約 金││ │ (新臺幣) │ │ │├──┼──────┼──────────────┼───────────────┤│ 1 │369萬1,935元│自民國102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 │自民國102 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 │ │日止,按年息2.02%計算。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 │ │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 │ │ │上者,按約定利息利率20%計算。│├──┼──────┼──────────────┼───────────────┤│ 2 │24萬5,071元 │自民國102 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自民國102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 │ │日止,按年息2.02%計算。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 │ │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 │ │ │上者,按約定利息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8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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