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鍾增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清文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1萬元(反訴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相同,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之規定,反訴不另徵裁判費),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0,21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