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70號
- 原告
-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隆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曹尚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20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美金牌告匯率計算29.827元,乘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67,478.7元,即為2,012,687 元(取自整數位,小數位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僅繳納上開數額,尚欠7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