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6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60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照嘉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國風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為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巴黎香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9月1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ꆼ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ꆼ日內補繳。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之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開期間內併予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60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