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6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照嘉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健明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國風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為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巴黎香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9月1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ꆼ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ꆼ日內補繳。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之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開期間內併予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