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89號
- 原告
- 豪昌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盈諧
- 訴訟代理人
- 賴衍輔律師
- 被告
- 詩唯諾健怡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逸蓉律師
張郁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確認本件被告有何違反詩唯諾健怡食品總經銷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第3條約定之情形,另就被告否認原告所主張之運費支出部分,如有其他證據,請一併提出。另請兩造具狀陳明依系爭合約第2.7條之約定,原告既保證每月向被告採購金額不少於新臺幣80萬元,則兩造有無約定原告應於每月應於何時預付貨款,如有其他證據資料,請一併提出,繕本均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鄭昱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