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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89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89號

原告
豪昌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諧
訴訟代理人
賴衍輔律師
被告
詩唯諾健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銘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蔡逸蓉律師

      張郁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確認本件被告有何違反詩唯諾健怡食品總經銷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第3條約定之情形,另就被告否認原告所主張之運費支出部分,如有其他證據,請一併提出。另請兩造具狀陳明依系爭合約第2.7條之約定,原告既保證每月向被告採購金額不少於新臺幣80萬元,則兩造有無約定原告應於每月應於何時預付貨款,如有其他證據資料,請一併提出,繕本均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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