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25號
- 原告
- 齊錩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淑如
- 訴訟代理人
- 李智賢
- 被告
- 新一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原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萬9,5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