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賴淑芬

  • 原告
    鄭宇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81號原   告 鄭宇芹 高士翔 李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環宇直播衛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鄭宇芹、高士翔、李承達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000元、400,000元、358,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 判費3,420元、4,300元、3,860元,扣除原告鄭宇芹、高士翔、 李承達前已分別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各500元外,尚應分別補繳 2,920元、3,800元、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鄭宇芹、高士翔、李承達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鄭宇芹、高士翔、李承達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勝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