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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8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82號

原告
立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奇智基因有限公司給付價金,曾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500元,應徵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送被告。準備書狀應記載請求

所依據之事實與理由(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

明確記載原告依據何項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請求)及所用證據(

包括原告已完成並交付第3期另外50%標的物之證明、系爭專案

已全數認證及測試完成之證明、催告付款之證明等,並請先提出

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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