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89號
- 原告
-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克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原鼎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曾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0,889元,應徵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