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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3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柄縉林欣苑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訴人
艾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彭詠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1,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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