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87號
- 原告
- 葉冀青
- 被告
-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啟書
- 訴訟代理人
-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判命被告登報道歉,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財產上請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