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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87號

原告
葉冀青
被告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判命被告登報道歉,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財產上請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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