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99號
- 原告
- 吳氏信託基金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吳鴻林
- 原告
- 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炯棻律師
- 被告
- 寅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新垣
- 被告
- 曾鴻清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99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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