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徐淑芬
- 法定代理人李姿慧
- 上訴人九品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79號上 訴 人 九品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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