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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訴人
弘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耿民
被上訴人
崇信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賴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45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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