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 上訴人
- 弘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耿民
- 被上訴人
- 崇信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賴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45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