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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

原告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被告
昕睿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馬志雄
被告
馬志雄
被告
王雅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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