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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4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43號

原告
和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
訴訟代理人
黃素玲
訴訟代理人
黃美麗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告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吟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被告
誠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3年9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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