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解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張宇明、王志隆
- 原告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明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號給付解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6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鈞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