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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69號

給付解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號給付解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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