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80號
- 原告
- 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義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