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75號
- 原告
- 泳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豪
- 訴訟代理人
- 簡心怡
- 訴訟代理人
- 方益忠
- 被告
-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健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命其於3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