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85號
- 原告
- 捷勝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魁元律師
- 被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奐毅
- 訴訟代理人
- 朱宗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下次準備程序期日前一週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如本院認本件時效尚未消滅,亦不受前案既判力、爭點效之拘束,則被告對於原告主張「系爭保單已因要保人與被告協商同意繼續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而未行使撤銷權,使原告有瑕疵之行為已經治癒」等語之答辯理由。
㈡附表編號2、6之保單,嗣後有無契撤或失效,各該契撤或失效之時點及原因為何,併附上相關證據。
㈢附表編號1、3至5、7之保單,依原告103年5月30日陳報狀稱「陳雲苓、張寶惠、李貴福曾為保險業務員,對保單投保內容應無誤認之虞」等語(見本院卷第138頁),是否指渠等之保單仍繼續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
㈣被告有無因原告先前之不正行為,而與附表所示之要保人就系爭保單之契約內容進行協商修正?如有,並請提出協商前後之契約供參。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