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4號
- 原告
- 崧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葭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北芳律師
- 被告
- 封安宣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69號返還款項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5年5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